(二)開展風險評估,主要是識別突發(fā)事件風險及其可能產生的后果和次生(衍生)災害事件,評估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
(三)開展資源調查,主要是全面調查本地區(qū)、本單位應對突發(fā)事件可用的應急救援隊伍、物資裝備、場所和通過改造可以利用的應急資源狀況,合作區(qū)域內可以請求援助的應急資源狀況,重要基礎設施容災保障及備用狀況,以及可以通過潛力轉換提供應急資源的狀況,為制定應急響應措施提供依據。必要時,也可根據突發(fā)事件應對需要,對本地區(qū)相關單位和居民所掌握的應急資源情況進行調查;
(四)開展案例分析,主要是對典型突發(fā)事件的發(fā)生演化規(guī)律、造成的后果和處置救援等情況進行復盤研究,必要時構建突發(fā)事件情景,總結經驗教訓,明確應對流程、職責任務和應對措施,為制定應急預案提供參考借鑒;
(五)應急預案編制應基于風險評估結果,結合應急資源和案例分析情況,針對性強;應急預案應內容完整,簡潔規(guī)范,通俗易懂,實用性強;應急預案應突出對突發(fā)事件的應急處置,應對措施科學、具體、操作性強。
第二十三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意見,組織專家論證,做好與相關應急預案及國防動員實施預案的銜接。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意見,相關單位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反饋意見建議,無修改意見時也應當書面反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單位和基層組織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要求或實際需要,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第四章 應急預案的審批、發(fā)布、備案
第二十四條 應急預案編制工作小組或牽頭單位應當將應急預案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情況等有關材料報送應急預案審批單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發(fā)布應急預案簡本的,應當將應急預案簡本一起報送審批。
第二十五條 應急預案審核內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標準等規(guī)定;
(二)是否符合上位預案要求并與有關預案有效銜接;
(三)框架結構是否清晰合理,主體內容是否完備;
(四)組織指揮體系與責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確,應急響應級別設計是否合理,應對措施是否具體簡明、管用可行;
(五)各方面意見是否一致;
(六)其他需要審核的內容。
第二十六條 政府總體應急預案按程序報本級黨委和政府審批,以本級黨委和政府名義印發(fā)。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經編制單位行政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后,按程序送本級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初審。
初審過程中,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指導應急預案編制單位組織召開評審論證會;根據需要,在召開評審論證會前可組織召開相關單位協調會。初審通過后,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向編制單位出具初審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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