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道路客運經營申請、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予以受理的,應當通過部門間信息共享、內部核查等方式獲取營業(yè)執(zhí)照、申請人已取得的其他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現(xiàn)有車輛等信息,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4),明確經營主體、經營范圍、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等許可事項,在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并告知被許可人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申請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還應當出具《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5),明確起訖地、中途??康乜瓦\站點、日發(fā)班次下限、車輛數(shù)量及要求、經營期限等許可事項,并告知班線起訖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成立線路公司的道路客運班線或者農村道路客運班線,中途??康乜瓦\站點可以由其經營者自行決定,并告知原許可機關。
屬于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的,許可機關應當將《道路客運班線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抄告中途??康赝壗煌ㄟ\輸主管部門。
第二十一條??客運站經營許可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承諾具備經營許可條件并提交本規(guī)定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相關材料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經形式審查后當場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出具《道路旅客運輸站經營行政許可決定書》(見附件6),明確經營主體、客運站名稱、站場地址、站場級別和經營范圍等許可事項,并在10日內向被許可人發(fā)放《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許可決定書》,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受理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和四類中的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7日內征求中途停靠地和目的地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意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之日起10日內反饋,不予同意的,應當依法注明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視為同意。
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設區(qū)的市內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xié)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設區(qū)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省際、市際毗鄰縣間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xié)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設區(qū)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xié)商,仍協(xié)商不成的,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xié)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相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一類、二類客運班線經營申請持不同意見且協(xié)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協(xié)商)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guī)范》交運規(guī)〔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guī)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guī)〔2023〕2號
2025-05-20